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訴人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陳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
郭宏義 律師被上訴人大亞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勞開漢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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