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4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34年9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88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4年9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27,4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393-4│建│││620.12│10000分之108││├──┼───┼────┼───┼───┼─┼──┼──┼────┼──────┼──┤│002│臺南縣○○○鎮○○○段│394│建│││1337.77│10000分之10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65│臺南縣鹽水鎮│臺南縣鹽│6層樓房│58││││││58│鋼筋│7.│平│全部││││2│岸內里15鄰蔦│水鎮北門│住家用鋼│.7││││││.7│混凝│37│方││││││松路56巷22號│段393-4│筋混凝土│7││││││7│土造││公││││││4樓之1│、394地│造││││││││││尺│││││││號││││││││││││││├──┴─┴──────┴────┴────┴─┴─┴─┴─┴─┴─┴─┴──┴─┴─┴──┴──┤│「共同使用部分北門段6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