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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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50號原告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懿倫 被告 許彥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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