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大塊文章丙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