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 劉明龍
劉帛儒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喬渝 原告 吳姿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麗卿 被告 王益洲 被告 吳卓憲 被告 洪政堯 被告吳麗卿被告 蕭穎霞 更名前為蕭.被告 王益聰 被告 劉奕樑 被告 林俊杰 被告 陳長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