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42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複代理人丁○○
莊守禮 律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林添進 律師 王怡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