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告 唐子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坤寶唐雲嬌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經載明下列事項,致無法確定本件審理範圍,有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時地、期間。
㈢、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及其理由。
㈣、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及相關證據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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