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陳意生 被告吳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8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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