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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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6號聲請人 徐貴財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91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貴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貴財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繳納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而由其繳納在案,茲因被告業已發監執行,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被告業因另案於103年6月5日入監執行,本案指揮書起算日期為104年12月3日,執畢日期為105年4月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而被告於本案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考。是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其聲請發還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