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 古月美 被告 潘氏 嬌媚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