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劉淑梅 原告與被告 賴豐國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