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 林鉞程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 張麗娟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