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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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傅國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2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0000000─一│1│63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0000000─二│1│6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000000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