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集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1,021,38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0,196.4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元=261,021,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1,93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2,126,9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