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淑芬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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