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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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95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