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訴人 劉森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
黃志仁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書林出版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4,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第二審裁判費142,87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尚不足35,145元(95,248+142,872-81,190-121,785=35,145),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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