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憲選任辯護人葉力豪律師上列被告蔡宗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憲選任辯護人葉力豪律師上列被告蔡宗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