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劉仁彰 相對人 孫栗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消費性借款所發生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正本為證,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苗栗市○○段○○○○○○○○○○○○○○號土地部分,因聲請人所主張之抵押權未及於此二筆土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足參,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福全││1022││705.61│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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