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楊 宗軒 債務人 邱巧麗
一、債務人邱巧麗、 楊宗軒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宗軒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巧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11萬2,74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楊宗軒於105年04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0萬1,34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邱巧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巧麗、楊│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101344│宗軒│3月02日起│8月08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月0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巧麗、楊│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1344│宗軒│4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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