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21號

原告 王柔媗

被告 林穎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相關損害證據資料,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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