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56號原告 劉育欣 (即美式晨之鳥餐館)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原告係主張對被告至少有新臺幣(下同)4,263,877元之損害賠償債權,經以其中之3,349,950元與原告對被告所負之另案租金債務為抵銷後,而暫行訴請被告給付其餘未經抵銷之913,927元等語。是本件暫依原告聲明,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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