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鐸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伍
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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