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連執聲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判決確定後送執行,現於福建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合乎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經監獄奉法務部矯正司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以法矯司字第○三三四二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劉祥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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