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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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2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王 郭楚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四維新城BD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110年度南小字第12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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