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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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告耀基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被告梓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6,4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