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 施美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元德施春男施蒼海施文杰 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000元【系爭土地面積共382平方公尺(619地號304公尺;619-1地號7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1,5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4,14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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