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請人 奚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與第三人 奚俊連 間收養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奚俊連(民國八年00月0日生,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二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奚美玉於民國48年8月10日為第三人奚俊連單獨收養,嗣奚俊連於52年7月2日死亡,聲請人實際上均由生父扶養長大,爰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奚俊連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100年
3月2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終止與奚俊連之收養關係,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
是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慧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