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賢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柒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殘渣袋7只,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先以化學呈色法為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驗結果,認定前開殘渣袋內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按。是前開殘渣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屬前開法律所規定之違禁物,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