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真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逸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路○段○○○號2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6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按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參照),故原告以租賃關係終止為由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應以其房屋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二段236號2樓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租金65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