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號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