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乙○○○
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 阮欣妤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