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