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黎黃寶玉 (即 黎有福 之承受訴訟人)
黎忠隆 (即黎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黎忠堯 (即黎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黎治平 (即黎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黎錦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金城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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