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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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80號聲請人 陳詠霖 非訟代理人 陳毅霖 相對人 陳翰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陳翰璋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G」之記載,應更正為「C」。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林琬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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