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被上訴人即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奇 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張德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3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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