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屏東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屏監違字第裁八二-V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之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十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七條之二、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甲○○所有之SB七-三三六號輕型機車,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許,經駕駛人騎乘該車,沿屏東市○○路廣東南路由西向東方向,往廣東路行駛,因該駕駛人未戴安全帽,經執勤之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員警 洪明福 在廣東路與民生路交岔路口執行勤務時發現,並以警笛指示該車停車接受稽查,惟該名駕駛人仍不服稽查逕行駛離,經抄錄車號廠牌等資料,而依法逕行舉發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取締員警即證人洪明福到庭證述綦詳。
㈡、證人即本件舉發之執勤員警洪明福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本件違規案件是我開單取締。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十七時至十九時許,我在屏東市○○路與廣東路口執行交管勤務,於當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許,看見一名騎士騎乘機車未載安全帽,由廣東南路由東向西往廣東路行駛,我就以指揮棒及哨音攔停制止該駕駛人,但該駕駛人不聽制止並從我的面前加速逃逸,我當時有看清楚車牌號碼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訊問筆錄)甚詳,核與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聲明異議狀所載及到庭所自承: 伊確 曾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下午六時四十五分,未戴安全帽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屏東市○○路與廣東路時遭警察攔檢取締一節相契合,堪認異議人確係騎乘上開機車,於右揭時間,行經上開地點,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取締無疑。
㈢、雖異議人矢口否認有何不服指揮稽查而騎乘機車逃逸之情事,辯稱:我雖然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但有停車讓警察查驗證件,並沒有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云云。惟質之異議人自承:(問:警察攔你下來,你有無停車接受檢查?)我有停下來。(問:你那時有無出示證件?)我那時候沒有帶駕照,但我曾向警察說我有駕照。(問:警察那時有無開你罰單?)有開我罰單,開我未戴安全帽。(問:除了開未戴安全帽外,還有開其他違規事項?)我沒有去看罰單子,還有開我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問:你剛才不是說沒有看罰單為何知道警察有開立拒絕停車稽查而逃逸?)因為我當時被開罰單很不高興把罰單丟掉,但我去監理站查詢的時候,才知道被警察開立拒絕停車稽查而逃逸。(問:你有無在罰單上簽名?)我沒有簽名。(問:沒有簽名為何警察會將罰單拿給你?)有無拿罰單我不曉得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審理筆錄)以觀,被告顯然因為騎乘機車未帶駕駛執照及未戴安全帽,經執勤員警洪明福攔檢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甚明,否則豈有未看清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處罰內容及不知自己有無在通知單(罰單)上簽名之理?況且衡諸常情,證人洪明福與異議人之間素不相識,亦無仇恨,應無惡意構詞誣陷異議人之理。再者本院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員警有何捏造事證,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員警基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行車安全之職責所為逕行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真正之信賴,異議人確有前揭違規之情事,足堪認定。異議人以上述情詞置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六千五百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分,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萬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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