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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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三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