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一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四○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九百零一元,及郵費二百一十元(原為一千一百七十元,已退回九百六十元),合計三萬五千一百一十一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