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656號聲請人昌麗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付款銀行簽章,請補正之。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