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代理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若在國外作成,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提出之文件均應為正本)。
二、應提出被收養人乙○○之生母 劉妙英 同意出養之「同意書」,並經公證(若在國外作成,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提出之文件均應為正本)。
三、應提出日本國人 麻田正雄 收養我國人民乙○○符合日本法規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日本收養法規及其中文譯本(若在國外作成,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提出之文件均應為正本)。
【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