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聲請人 賴錚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應具體釋明最近半年內(即98年月至98年7月間)主觀上有久住於本院轄區內之意思,又客觀上有事實上居住生活於本院轄區內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等帳單地址)。
二、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三、聲請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每月」之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提出自97年1月至今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如為現金支領方式,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等,並出具雇主提出之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概括、省略釋明,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四、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銀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五、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凱儷行、百業行、馥瑜行,請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六、聲請人所陳每月須繳納債務「金額高達7至8萬元」,其計算方式與「長期固定支出」之証明文件?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膳食費用每月約6,000元、水電瓦斯費用共6,900元(應提出最近半年內居住於林口鄉住所地之繳費帳單)及醫療費用1,500元及日用品1,000元、扶養費用6,500元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八、具體之更生方案。
九、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租賃契約書(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勿省略)。
十、受扶養人賴○○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賴○○之生父法律上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分擔子女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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