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
二、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主張其失業,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失業前任職何公司?月薪為多少?又為何失業?並請說明其失業後是否有領取退休金或係失業補助金?又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若有係任職於何公司?月薪又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扶養費9,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上開金額勿重覆計算),並釋明其是否與配偶共同負擔及其比例各為何?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自96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暨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台端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6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7月29日起至98年7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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