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7月31日以92年度苗簡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於92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9月17日更犯贓物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4年5月13日以94年度苗簡字第3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6月6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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