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林宜靜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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