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弘甲選任辯護人邱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弘甲自民國壹百年拾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弘甲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10月27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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