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吳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57595│股票│1│63││││││││││├──┼───────────────┼──────────────┼────┼───┼────┼───┤│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7596│股票│1│47││││││││││├──┼───────────────┼──────────────┼────┼───┼────┼───┤│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6680│股票│1│48││││││││││├──┼───────────────┼──────────────┼────┼───┼────┼───┤│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7033│股票│1│49││││││││││├──┼───────────────┼──────────────┼────┼───┼────┼───┤│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0988│股票│1│62││││││││││├──┼───────────────┼──────────────┼────┼───┼────┼───┤│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47││││││││││├──┼───────────────┼──────────────┼────┼───┼────┼───┤│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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