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8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柒拾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為借款憑證,惟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家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約定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柒拾萬元│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百分之三機動(第一│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止│個月至第一二○個月│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乙方(債權人)定│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儲利率指數(目前為││││││百分之零點九二)加││││││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三││││││)並隨乙方(債權人││││││)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是用利率)││└─┴────────────┴────────────┴─────────┴───────────────┘◎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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