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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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嘉興 上列抗告人因民國102年度破字第13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102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