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修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